3月28日,自治区民委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专家论证会。自治区民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康宇凤主持会议。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民侨外工委、自治区政协民宗委有关负责同志,以及自治区社科院、内蒙古党校、内蒙古大学等单位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会上,自治区民委就条例修改的必要性、起草过程及主要修改内容作了说明。与会专家紧扣法治统一要求,立足内蒙古民族工作实际,围绕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进行深入论证,并就立法总体要求、重要原则、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部门单位职责、法律责任等条款提出具体修改建议。
会议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按照党中央及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做好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衔接,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形成的成功经验,及时补充到条例规定中。
会议强调,要认真研究、充分吸纳专家学者、部门单位、盟市民委及社会公众等各方意见,汇聚智慧、凝聚共识,进一步丰富文本内容,提升立法质量。要严格把握时间节点,细化任务、有序推进,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修订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