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元,男,195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新巴尔虎左旗,研究生文化,原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市委副书记、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长,赤峰市第四届、第五届人大代表。
2002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徐国元利用担任赤峰市市委副书记、市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其妻子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赤峰市添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凤海、赤峰市特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振新等11个单位和个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徐国元单独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10万元、美元54万元、欧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380余万元的别墅一套、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的贵重物品两件,共计折合人民币1240余万元;被告人徐国元伙同被告人李敏杰共同收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元。
被告人徐国元归案前,其家庭有价值人民币1100余万元、美元27万余元、欧元2万余元、加元2万元、英镑1380元、日元1万元、港币10万余元、泰币2千铢共计折合人民币1400余万元的财产,被告人徐国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被告人李敏杰明知徐国元收受王凡所送人民币100万元、刘振新所送人民币200万元、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一套及美元30万元系犯罪所得,2006年下半年在得知徐国元收受孙才科所送大连别墅的事情被举报后,为掩盖徐国元的上述犯罪事实,在徐国元的授意下,将徐国元收受的上述贿赂款物或转移存放,或投资入股,或编造虚假理由与他人进行串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徐国元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李敏杰犯受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徐国元受贿所得、其他非法所得及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