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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检察部职能
时间:2020-11-05  作者:  新闻来源:根河市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案  管

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履行对案件的管理监督职能。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电子卷宗制作、律师申请事项、绑定与预约、员额检察官业绩考评、统计数据与相应报表。

刑事执行

负责对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本院直接受理的其他犯罪案件的侦查。

技 术

负责本院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技术性证据审查、技术协助。负责本院检计算机网络、智能会议、信息安全、信息化应用、检察信息数据中心等建设、管理、维护。负责检察工作网建设、信息化应用、网络安全建设、运维管理等信息化建设及智慧检务工作。

控 申

一、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具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行为的申诉。

二、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存在违法情形的申诉。

三、认为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或者执行人员存在违法情形的申诉。

四、统一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五、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的申诉。

六、被不起诉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七日以后提出的申诉。

七、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末在规定时问内作出答复的申诉。

八、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申诉。

九、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当事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申诉。

十、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期限届满要求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诉。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事项。

研究室

负责研究室工作;

组织指导人民监督员工作。

 

 

 

主任、员额检察官:杨建廷

副主任:关红

副主任:王欢

员额检察官:王晓林

联系电话:0470-5226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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